2017/11/3公告訊息


依「就業服務法」,雇主不得要求外籍家庭看護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如:做環保...等),

 

如有違反者將處雇主3~15萬罰鍰,為保護環保志工,敬請各區環保幹事加強宣導落實,感恩。

 

「就業服務法」連結(第57條第3款):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