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你丟我撿,出門在外,哪有不掉東西的,如果我們不小心遺失物品,總會希望有善心人士幫我們撿回來。為了讓民眾有多一點的機會找回遺失物,台灣法律制度上有一套制度,鼓勵、督促撿到失物的人(以下稱為拾得人)把東西送去招領,而這就是我們今天的主題。

 

一、撿到遺失物要盡快交給警察或場所管理人

如果撿到別人的東西要怎麼辦?沒錯,趕快拿去警察局給警察酥酥。那如果在公共場所撿到東西,也要交給警察酥酥嗎?是的,可以交給警察,但考量到一般人弄丟東西也會就近找場所的管理單位詢問有沒有人撿到,所以法律也容許交給公共場所的管理人。靜思堂屬於公眾得出入的場所,所以在靜思堂撿到失物,建議交給我們的總務同仁。

 

二、失物招領

有送失物去警察局經驗的捧油就知道,警察酥酥會紀錄你撿到失物的時間地點等資訊,接著就會公告招領六個月。如果招領期間有找到失主,就物歸原主,功德圓滿,皆大歡喜。如果沒有? A FEW MOMENT LATER......拾得人就依法取得失物的所有權。另外,基於鼓勵拾得人促進物歸原主的努力,法律規定拾得人可以向失主請求報酬,金額原則上是失物價值的一成。

如果是場所管理人(例如百貨公司服務台、靜思堂總務人員)收到失物怎麼辦呢?場所管理人應該保存物品,並在適當場所招領(例如公告、廣播等)。萬不利失主沒來認領哩?管理人依法不得逕自將失物給予拾得人,而是仍應將失物交給警察酥酥處理。例如有人在高雄靜思堂的花圃旁撿到某人掉的十萬元,送交給總務單身、帥氣、U默的陳師兄。陳師兄很負責地公告、廣播,經過六個月,如果哈洛沒有去認領,那陳師兄就必須再把十萬元交給派出所。

 

三、本會職工或志工撿到,相當於本會撿到!

拾得人如果乖乖把失物送去招領,依法可主張報酬請求權、在無人認領時也可以依法取得失物的所有權。那誰是拾得人呢?

一般來說,拾得人等於撿到失物的人,但當撿到失物的是公共場所(如車站、公務機關、靜思堂等)的管理人或員工時,此時應以公共場所管理機關為拾得人,所以就算是管理人或員工撿到東西時,也不能以個人身分自居為拾得人,主張前述的報酬請求權或獲得所有權。

如果是志工來會所耕福田撿到東西呢?按照志願服務法的精神,運用單位承擔志願服務的利益,因此志工在從事志願服務時所拾得的失物,應以運用單位(就是本會)為拾得人。也就是說,如果福田師姑、師伯來打掃時在花圃旁撿到某人遺失的十萬,就相當於本會撿到十萬,如果當事人未於期間內認領,警察酥酥就要把十萬給本會喔!

 

四、如果撿到失物沒有送去招領會怎樣?

把失物送去招領,法律上有一些獎勵措施。有蘿蔔也要有棒子,如果暗崁別人的遺失物,法律上也會有一些不利的效果。例如民法規定拾得人未於七日內把失物送去招領,就會喪失報酬請求權。更嚴重的是,侵占遺失物是刑事犯罪,要去法院見見檢察官與法官,不僅會被罰錢(新台幣1,000元至15,000元不等的罰金),還會因此有前科紀錄,且失主還可向侵占者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實在不划算啊!

 

資料來源:摘錄自【法務電子報】【第015期 2019年04月30日】【人類版之你丟我撿】